(2017)鲁179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雷、刘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47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4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