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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91执6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雷、刘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雷,刘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791执675号申请执行人:张雷,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斌,男,1969年5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菏泽市,现住址。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1791民初1474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刘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张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鲁1791民初1474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永刚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葛广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