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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12民初78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朱卫华与严中文、黄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卫华,严中文,黄安华,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612民初7879号原告朱卫华,男,1974年3月17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赵士国,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中文,男,196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维扬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振宜,男,住扬州市广陵区。被告黄安华,女,1978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第三人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杭集工业园兴隆路。法定代表人严中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振宜,公司法务,也即被告严中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原告朱卫华与被告严中文、黄安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因被告严中文、黄安华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诉状副本等材料,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17年5月15日,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本案欠款系其公司行为为由书面申请参加诉讼,本院追加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蒂安娜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于2017年6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卫华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佳、被告严中文和第三人蒂安娜公司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孟振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安华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2017年7月12日,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黄安华的诉讼,本院口头裁定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71万元;2、判令被告按同期贷款利息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损失,其中435788.2元从2016年4月1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7日,71万元从2016年11月18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2016年期间多次向被告严中文供应床单、被套、枕套等家纺用品,截至2016年9月12日,被告严中文合计欠原告货款715186.21元,严中文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了71万元的欠条给原告;后原告多次催要,严中文不但不积极还款,还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应对欠款及损失共同承担责任,请法庭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严中文辩称,对原告所述其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71万元欠条的真实性及欠款事实没有异议。其作为蒂安娜公司的自然人,出具的欠条代表蒂安娜公司所欠债务往来,事实上该欠款也是原告与蒂安娜公司之间的床上用品买卖合同所欠债务。欠条上没有约定还款期限,也没有约定支付利息,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不应得到支持。被告黄安华未作答辩。第三人蒂安娜公司述称,对严中文于2016年11月18日出具给原告71万元欠条的事实没有异议。严中文作为蒂安娜公司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欠条代表蒂安娜公司的欠款,该款应由蒂安娜公司承担。黄安华与严中文已于2011年3月14日离婚,本案欠款不应由黄安华承担。在严中文出具欠条后,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带着一帮人开车到蒂安娜公司仓库强行拖走价值638649元的布草原材料,证明已向原告履行了给付义务,要求从71万元欠款中扣减该货款后余款由蒂安娜公司偿还。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8日,被告严中文出具一张欠条给原告朱卫华,内容为“今欠到朱卫华2015至2016年合计货款柒拾壹万元整。欠款人严中文”。另查明,2015年至2016年6月期间,严中文多次通过其个人账户向朱卫华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账户转账支付货款。还查明,严中文与黄安华曾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3月14日办理离婚登记。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法定代表人为严中文,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为酒店床上用品、宾馆酒店一次性旅游用品制造、加工、销售等。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欠条、供货单、银行卡交易记录,有被告严中文提供的离婚证,有第三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当事人陈述在卷予以证实。本案争议焦点:1、原告主张的货款和逾期利息损失,是否支持?由谁偿还?2、严中文和蒂安娜公司提出原告于2016年12月2日拉走的货价值638649元应抵扣欠款,是否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严中文向原告朱卫华购买床上用品等货物,原告供货后被告支付了部分货款,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关于争议焦点1,被告严中文对结欠原告朱卫华71万元货款的事实不持异议,第三人蒂安娜公司对此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该款应当偿还。原、被告进行结算后由被告严中文出具了欠条,对所欠货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也未约定利息损失,原告未举证其在起诉前主张过权利,故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计算71万元欠款的利息损失。严中文和蒂安娜公司当庭一致陈述严中文是代表蒂安娜公司与原告发生业务往来,故蒂安娜公司应对所欠原告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又因蒂安娜公司是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被告严中文,严中文在与原告的货物买卖中,以个人名义出具欠条,并以个人账户向原告账户转账支付货款,在严中文未提供证据证明蒂安娜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财产的情况下,严中文应对蒂安娜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严中文与黄安华于2011年3月14日登记离婚,本案债务系2015年至2016年期间当事人之间货物买卖形成的债务,原告以黄安华与严中文系夫妻关系为由要求黄安华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关于争议焦点2,原告当庭陈述其于2016年12月2日请人开车到吴安邦的仓库中拉了一车严中文的货,有床单、被套、毛巾、浴衣等,货物拉回来后放在仓库没有拆封,仍保留着被告的包装,估计价值三四万元左右,拉货的时候通知严中文到现场,但严中文本人没来也没有派人来。因双方当事人所述的货物价值差距比较大,本院书面通知原、被告及第三人于2017年7月12日下午14点到原告提供的堆放货物地点(南通市通州区川姜镇志浩工业园区A区南通时畅家用纺织品有限公司)核对货物并清点货物品种、数量等情况,以便于鉴定货物价值,但严中文和蒂安娜公司均未按时到达指定地点核对货物。严中文和蒂安娜公司主张欠款中应扣减原告所拉货物价款,但对所拉货物价款未能与原告协商一致,又怠于确定需鉴定的标的物,故对严中文和蒂安娜公司提出的以货抵销欠款的主张不予采纳,严中文和蒂安娜公司对原告所拉货物可另案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第三人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朱卫华支付货款71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基准贷款利率支付71万元从2016年1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严中文对上述债务与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驳回原告朱卫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92元,财产保全费4270元,合计15362元,由严中文、扬州蒂安娜酒店用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92元(该院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审 判 长  赵广荣审 判 员  鲍红梅人民陪审员  季新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钮 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