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李小弟与沈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弟,沈毅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汉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21民初844号原告:李小弟,女,汉族,1985年12月12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蒲溪镇先锋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5********。被告:沈毅,男,汉族,1982年5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汉阴县涧池镇沙坝村*组,公民身份号码:6124221982********。原告李小弟与被告沈毅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李小弟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弟以私下已与被告协议离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弟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李小弟负担。审判员 胡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铅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