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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6民初3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经济参考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经济参考报社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6民初3568号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丁磊,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吴莹,该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刘家靖,该司职员。被告:经济参考报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杜跃进,总编辑。委托代理人:刘家辉,北京市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彭月兰,该社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经济参考报社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邓昭君人民陪审员  邱丽均人民陪审员  唐华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 助理  刘小刚书 记 员  李月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