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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81民初1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军义与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卫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卫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义,张文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卫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81民初1972号原告李军义,男,1973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原阳县。被告张文辉,男,1974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卫辉市。本院在依法审理原告李军义诉被告张文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综上,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保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惠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