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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82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百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百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2725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百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保航路1号航空产业支持中心645PP30房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300477951E。法定代表人:刘焕生,总经理。被告: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空港经济区港城大道与经四路交口217号。法定代表人:许永军。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百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招商局物流(天津)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百其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81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宋增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增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