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与被申请人郭金海、孟玉红、白秀春、孙秀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郭金海,孟玉红,白秀春,孙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87号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5-1号。负责人:李波,职务:支行长。被申请人:郭金海,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03-606。被申请人:孟玉红,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03-606。被申请人:白秀春,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应营子御水花园小区***#301。被申请人:孙秀华,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03-606。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与被申请人郭金海、孟玉红、白秀春、孙秀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2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