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802财保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与被申请人郭金海、孟玉红、白秀春、孙秀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郭金海,孟玉红,白秀春,孙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02财保187号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新华路5-1号。负责人:李波,职务:支行长。被申请人:郭金海,男,1977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03-606。被申请人:孟玉红,女,1979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03-606。被申请人:白秀春,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双塔山应营子御水花园小区***#301。被申请人:孙秀华,女,1968年10月4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水泉沟碧泉花园*#楼03-606。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与被申请人郭金海、孟玉红、白秀春、孙秀华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账户中的2000000.00元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承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查封被申请人价值200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民事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福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