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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4执恢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郑唯旺与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唯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47号申请执行人:郑唯旺,男,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西乡县。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乡县。申请执行人郑唯旺与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27日,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以(2016)陕0724执22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7年7月18日,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8000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40000元。本院已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即履行本案义务,并交纳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20元及申请执行费10800元。执行中,��院从西乡县桑园镇财政所扣划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涉及“阳安铁路二线”工程拆迁补偿款861620元。执行款840000元已由申请人郑唯旺领取。案件受理费6100元、保全费4720元及申请执行费10800元已交纳,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内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祝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一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