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81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李忠义与杨建龙、江西美好贸易有限公司保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忠义,杨建龙,江西美好贸易有限公司,张茂福
案由
保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81民初731号原告:李忠义,男,196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信州区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杨建龙,男,1973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德兴市人,现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江西美好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中山路1号金洋帆大厦15楼1502室。法定代表人:许宾标。第三人:张茂福,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县人,住江西省广丰县,原告李忠义与被告杨建龙、江西美好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张茂福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李忠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忠义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忠义负担。审判员 杨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博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