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27民初4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高小影与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小影,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4063号原告:高小影,女,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芳,浙江思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59064472Q,住所地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北街镇府联建公寓402室。法定代表人:XX贵,总经理。原告高小影与被告温州康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高小影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高小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小影撤诉。案件受理费5770元,减半收取计2885元,由高小影负担。审判员 黄兆针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郑丽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