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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夏萍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熊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熊发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454号原告:夏某某,女,2010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法定代理人:龚某某(系原告夏某某之母),女,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大足区人,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秋婧,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森虎,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3556253092,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棠香街道五星大道中段114号4层4-3。负责人:姚泽林,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心亚(系该公司员工),女,199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熊发辉,男,1995年8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重庆市大足区。原告夏某某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大足支公司、熊发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夏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某某在诉讼过程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案的诉讼,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原告夏某某负担100元,被告熊发辉自愿负担100元(此款原告夏某某已垫交,被告熊发辉应承担部分已给付原告夏某某)。审判员  杨廉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 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