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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6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德益众融金融服务外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德益众融金融服务外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6328号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洛宁县回族镇王东村。法定代表人:余文光,总经理。被告:成都德益众融金融服务外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双丰路18号3幢1层6号。法定代表人:赵荣,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德益众融金融服务外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洛阳星光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程梦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