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04执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林国忠、林丽芳、林炳祖、朱亚完、林桂明、刘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林国忠,林丽芳,林炳祖,朱亚完,林桂明,刘吓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4执3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文献东路8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4676510334J。主要负责人:陈秀钦,行长。被执行人:林国忠,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丽芳,女,198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林炳祖,男,197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朱亚完,女,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被执行人:林桂明,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被执行人:刘吓春,女,196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与被执行人林国忠、林丽芳、林炳祖、朱亚完、林桂明、刘吓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市荔城区支行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与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许 翔执行员 刘国宾执行员 李亮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欧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