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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云飞申请执行王建平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王建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29执77号申请人王某某,男,2002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法定代理人张卫红,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被执行人王建平,男,197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岢岚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晋0929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人王云飞与被执行人王建平抚养费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建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照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云飞2017年抚养费3852元,医疗费4138.3元,执行费50元,共计8040.3元。但被执行人王建平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建平系山西省岢岚县温泉乡政府干部,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立有工资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平在岢岚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存款账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卫军审判员  张成林审判员  赵忠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韩雪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