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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1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唐义才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义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11刑初378号公诉机关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义才,男,1993年1月14日出生于四川省大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四川省大英县。2011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2011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12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3年2月7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晋检诉刑诉(2017)3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义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6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发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义才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2月19日上午,被告人唐义才伙同王某(已判决)携带事先准备的“T”型撬锁工具,戴上一次性口罩,到福州市鼓楼区六一中路亚华口腔医疗机构门口,盗走被害人林某借给齐某1使用并停放在该处的黑色心艺牌电动车一部。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478元。2、2016年4月2日,被告人唐义才伙同王某携带事先准备的“T”型撬锁工具,戴上一次性口罩,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的海峡银行门口,盗走被害人朱某1停放在该处的金色雅迪牌电动车一部。同日,王某骑该电动车准备到新闻大厦附近销赃路经福州市晋安区斗门高架桥东北侧交通导流岛时被民警抓获归案,被盗的雅迪牌电动车亦被追回并归还被害人朱某1。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80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唐义才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提取到案的涉案电动车等物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情况说明、前科判决书、释放证明、罪犯档案、同案犯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齐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林某、朱某1的陈述,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的榕价认扣[2016]333号、332号价格鉴定结论意见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义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达人民币728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唐义才曾因盗窃多次被判处有期徒刑,仍屡教不改,属惯犯,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义才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义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4日起至2018年3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唐义才与同案犯王某共同退赔被害人林某被盗电动车损失人民币三千四百七十八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林美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琳珊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