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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19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玉凤与上海勃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凤,上海勃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1926号申请执行人:王玉凤,女,195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执行人:上海勃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本院在执行王玉凤与上海勃通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上海勃通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本案申请人,申请人亦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 谦审 判 员  徐 昀代理审判员  余伟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胡文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