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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李某1、陈某1婚约财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陈某1,李某2,陈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40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1,男,199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厨师,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陈某1,女,1996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执行人:李某2,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系陈某1母亲。被执行人:陈某2,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滁州市卷烟厂职工,户籍地,系陈某1父亲。本院在执行李某1与陈某1、李某2、陈某2婚约财产纠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陈某1、李某2、陈某2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款97401.00元,剩余案款97401.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锁立兵审 判 员  张承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