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7民初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周留海与新疆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留海,新疆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七师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07民初8号原告:周留海,男,1968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孝元,新疆燎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莲(周留海之妻),女,1969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人员,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被告:新疆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克拉玛依市星云路73-2-1号。法定代表人:郑强,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辛明安,男,该公司副经理。原告周留海与被告新疆帅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立案。原告周留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留海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敬 红审判员 王永魁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书记员 李 阳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