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702执58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于闯与被执行人杜祯林、锦州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终本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闯,杜祯林,锦州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702执58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于闯,男,194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杜祯林,男,194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锦州市凌河区。被执行人锦州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变更后名称锦州华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马家市场。法定代表人李雅玲,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于闯与被执行人杜祯林、锦州市华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古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二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期限为一年,现经申请执行人申请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冻结期限届满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2014)古民一初字第00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彬审判员 田鹏审判员 孙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