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2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林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2097号申请人:王林虎,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武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兴荣,大武口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单萍与被告王林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5日,王林虎向本院申请追加项盈为共同被告,单萍诉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申请人项盈与申请人系夫妻,2015年10月14日双方协议离婚,与申请人所写欠条是同日,故该债务若成立,应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项盈共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的规定,特申请追加被申请人项盈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林虎申请追加项盈为本案共同被告,经询问原告单萍,其明确表示不同意追加项盈为本案被告,且单萍当庭陈述涉案借款系王林虎与项盈婚前所借,王林虎出具借条的日期与其与项盈离婚的日期一致,夫妻共同债务需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无法确定本案欠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本案借款系王林虎与项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共同债务,王林虎也可通过另案向项盈追偿,故项盈在本案中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故王林虎要求追加项盈为本案共同被告的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林虎追加项盈为共同被告的申请。审判员 宋娜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吴俊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