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4执恢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何富章与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富章,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4执恢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何富章,男,1956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金柱,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何富章与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西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及(2015)西执字第00295号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给付货款410388元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受理。在执行该案中,本院扣留、提取了汉中春德武道用品有限公司涉及“阳安铁路二线”工程拆迁补偿款464151元。何富章领取了执行款464151元(其中,货款410388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53763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0044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汉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