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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9001民初2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雷泽强与张喜田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河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泽强,张喜田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9001民初2489号原告:雷泽强,男,197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石河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男,石河子市老街街道六号小区第一社区工作站推荐。被告:张喜田,男,住石河子市,年龄,工作不详。原告雷泽强与被告张喜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邮寄送达费90元,合计11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薛战赢人民陪审员  李新巧人民陪审员  江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海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