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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29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志文与被告张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志文,张红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29民初351号原告马志文,男,1982年10月22日出生,住岢岚县。委托代理人吕慧光,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住岢岚县城内。系原告马志文哥哥。被告张红敏,女,1987年3月4日出生,住岢岚县。原告马志文与被告张红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马志文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马志文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志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志文承担。审 判 员 陈文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柴武彦书 记 员 郝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