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熊德世与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世,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990号原告熊德世,男,汉族,196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被告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东产业集聚区B区2号。负责人郭文彬。委托代理人李军,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原告熊德世诉被告河南中联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德世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熊德世负担。审 判 长 肖 培 源审 判 员 刘 志 丹人民陪审员 史来红二○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宝 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