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3执4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国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王国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4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住所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与绍兴道交口东北侧“海汇名邸”(案名“天津公馆”)三号1—5层,组织机构代码55650065—X。负责人:赵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恩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畏,天津四方君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胜,男,197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与被执行人王国胜借款合同纠纷(2016)津0103民初7551号民事调解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给付义务。执行中,经就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车辆、房屋及社险登记信息进行调查,本院依法划拨其名下存款人民币5311元(转本案执行费3295元)。被执行人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财产线索。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朔审判员 储智君审判员 曹耀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