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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刑更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李欣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欣宜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2422号罪犯李欣宜,女,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台湾,汉族,高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11年1月25日作出(2010)榕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欣宜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0日作出(2011)闽刑终字第194号刑事判决,撤销对被告人李欣宜的判决,改判上诉人李欣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5月22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854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7月3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欣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欣宜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欣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欣宜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欣宜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1月21日起至2020年12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景英审判员  李 红审判员  赵一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