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11财保1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李广彩、殷会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广彩,殷会会,王其伟,兰陵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239号申请人:李广彩,女,195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申请人:殷会会,女,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被申请人:王其伟,男,1972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被申请人:兰陵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金岭镇东坞邱村。被申请人: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枣庄市中区西王庄乡营子村。申请人李广彩、殷会会因与被申请人王其伟、兰陵县万鹏运输有限公司、枣庄海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其伟驾驶的鲁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DXX**挂号“湖挂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其伟驾驶的鲁Q×××××号“解放牌”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鲁DXX**挂号“湖挂牌”重型厢式半挂车)一辆(被申请人向本院缴纳30万元保证金后可以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蹇令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