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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执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明珠家俬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明珠家俬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46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高密市明珠家俬城。本院在执行山东金孚隆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明珠家俬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债务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鲁0785民初3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孙志东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