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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沧县杜林回族乡倪桥村村民委员会、时富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杜林回族乡倪桥村村民委员会,时富海,牛秀芬,张树军,张永臣,张玉峰,张龙,吕金来,吕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沧县杜林回族乡倪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杨俊义,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时富海,男,汉族,1954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牛秀芬,女,汉族,1954年6月20日生。被执行人张树军,男,汉族,1966年4月5日生。被执行人张永臣,男,汉族,1937年2月5日生。被执行人张玉峰,男,汉族,1965年3月2日生。被执行人张龙,男,汉族,1988年1月27日生。被执行人吕金来,男,汉族,1960年12月31日生。被执行人吕金刚,男,汉族,1970年4月6日生。本院在执行沧县杜林回族乡倪桥村村民委员会与时富海、牛秀芬、张树军、张永臣、张玉峰、张龙、吕金来、吕金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沧县杜林回族乡倪桥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冀0921执41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秀刚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振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