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吕某1与吕某3、闫某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1,吕某2,闫某,吕某3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207号原告:吕某1,男,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吕某2,男,60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闫某,女,58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吕某3,女,35岁,汉族,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1与被告吕某2、闫某、吕某3分家析产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吕某1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吕某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冯立亭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宁尚书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