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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林灵芝与孙平原、安徽快乐真棒商贸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灵芝,孙平原,安徽快乐真棒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335号原告:林灵芝,女,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经常居住地:淮北市相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文,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平原,男,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安徽快乐真棒商贸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淮海西路22号(凤凰山食品经济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72332982-X。法定代表人:戴文,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光耀,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住所地:淮北市古城路30号,组织机构代码:15082061法定代表人:马新礼,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战越,系该公司员工。原告林灵芝与被告孙平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林灵芝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灵芝在诉讼中主动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灵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50.5元,由原告林灵芝负担。审判员  叶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钱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