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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庆分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庆分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202民初2480号起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庆分公司,住所地德庆县德城镇广场花园二十三号。法定代表人:黄亚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广贤,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啟荣,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7月17日,本院收到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庆分公司(下简称吴川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吴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起诉人肇庆市达信资产管理投资有限公司(下简称达信公司)立即向吴川公司返还欠款17万元,并赔偿17万元逾期还款违约金。事实和理由:吴川公司与达信公司先后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装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约定由吴川公司承接达信公司的“云浮市××县云安大酒店室内装饰工程”,该协议签订后,吴川公司依约支付了2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双方在合同中拟定了开工日期(具体时间以达信公司的开工通知为准),并约定如达信公司不能在约定时间让吴川公司进场开工的,达信公司以保证金的双倍金额赔偿给吴川公司。合同签订后,达信公司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吴川公司发出开工通知让其进场开工。经核实,达信公司仅返还了3万元保证金。后经协商,达信公司向吴川公司出具《承诺书》,确认尚欠吴川公司17万元,承诺于2016年12月31日之前还清该17万元,否则双倍赔偿。但达信公司的《承诺书》仍是一纸空文,特此起诉至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属于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地点位于云浮市××县,涉案《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协议》、《装修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均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同意采取向建设主管部门调解或向建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的规定,虽然涉案合同约定由建设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即本院管辖,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规定,因此该管辖约定无效。涉案工程地点不在本院辖区,因此,对起诉人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吴川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德庆分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 莹审 判 员  邓惠英审 判 员  李国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李小青书 记 员  刘伟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