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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执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王占辉与刘长富、大庆石油管理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占辉,刘长富,大庆石油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04执884号申请执行人王占辉。被执行人刘长富。被执行人大庆石油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孙德龙。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撤销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第108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大庆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6)黑0604民初31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旭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