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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8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兆秀与张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兆秀,张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037号原告罗兆秀,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腾飞,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罗兆秀诉被告张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罗兆秀与张腾飞达成和解,张腾飞赔偿罗兆秀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罗兆秀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兆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兆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由罗兆秀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