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28民初2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罗兆秀与张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兆秀,张腾飞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8民初2037号原告罗兆秀,女,1986年3月出生,汉族,住长垣县。委托代理人郭存廷,长垣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腾飞,男,1989年3月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望都县。原告罗兆秀诉被告张腾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罗兆秀与张腾飞达成和解,张腾飞赔偿罗兆秀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000元,该款已履行完毕,罗兆秀于2017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兆秀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兆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4元,由罗兆秀承担。审 判 长 崔爱红审 判 员 苏 菲人民陪审员 王薪如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钟 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