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0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某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某,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曹某,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3001663874884X,住所地黑龙江省鹤岗市萝北县宝泉岭局直六十委2栋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玉兰牧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7月12日,申请执行人曹玉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8101执116号案件的执行。审判员 郭泽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召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