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2民初3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深圳桑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与吴婷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桑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吴婷婷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2民初354号原告:深圳桑达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地址:珠海市唐家湾镇软件路1号会展中心2-202室。法定代表人:杨胜平。委托代理人:马芳萍,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李万寿,人和启邦(横琴)联营律师事务所。被告:吴婷婷,女,住址:安徽省芜湖市芜湖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由原告承担。审审判员 杨永峰()二0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何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