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124民初14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黄珠祥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黄珠祥,刘锋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448号申请人: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法定代表人:黄珠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平,北京地平线(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珠祥,男,196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申请人:刘锋,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诉黄珠祥、刘锋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黄珠祥、刘锋所有的广西皇宝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进行冻结,保全价值以1925万元为限。申请人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黄珠祥、刘锋所有的广西皇宝瓷业有限公司的股权,保全金额以19250000元为限,期限为两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广西亚欧瓷业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义奔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丽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