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长中民执字第008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湖南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光、周小满、李建华、冯细平追偿权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湖南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光,周小满,李建华,冯细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长中民执字第008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罗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中天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李建光,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被执行人李建光,男,汉族,1969年11月20日出生,住岳阳市。被执行人周小满,女,汉族,1973年4月28日出生,住岳阳市。被执行人李建华,男,汉族,1975年3月19日出生,住湖南省临湘市。被执行人冯细平,女,汉族,1975年1月15日出生,住岳阳市。申请执行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湖南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岳阳市新长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建光、周小满、李建华、冯细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2日作出的(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南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被执行人岳阳中天石化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岳阳市云溪区樟树村白湖套组的权证号为岳云国用(2006)第087号、面积为7972.9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拍卖。在拍卖过程中,案外人娄继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异议正在审查过程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长中民二初字第00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异议审查结束后,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杨小康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