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兰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某
案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98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高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兰某某,男,汉族,家住高安市。因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辩护人喻春玲,江西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7]1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卢晋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某及辩护人喻春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高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无驾驶证驾驶借来的赣A×××××黑色海马小车(前车牌掰在一起,后车牌蒙牌),在朝阳门十字路口等红绿灯时,交警执勤协警示意该车停车接受检查。兰某某害怕无证蒙牌被拘留,加速将停在其前方的赣C×××××白色现代小车撞开后,右拐进入桥南路。交警执勤协警丁某、刘某、廖某2、吴某等人立即对该车进行拦截。此时正值春运高峰期,桥南路车多人多,道路拥堵,兰某某无法前行,便将其前方载有夏某等两人的电动车撞倒,后撞到马路中间护栏,刘某等人上前欲将兰某某拉下车,兰某某见状加大油门倒车,将后方的赣A×××××红色江淮越野车、粤B×××××黑色起亚小轿车撞坏。随即其加大油门往反方向逃离,又将其后方的闽C×××××金黄色传祺越野车和马路中间护栏撞坏。紧接着,兰某某再次倒车,把车头调过来后往高安二中方向逃窜,后其将该车停在心海幼儿园旁小巷子后逃离。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粤B×××××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赣C×××××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赣A×××××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闽C×××××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65元。针对上述指控,高安市人民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兰某某为逃避交警检查,在城市道路上肆意冲撞,造成多车受损,以其它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兰某某庭审中对撞车的过程没有提出异议,但辩解他没有乱撞,另外蒙牌不是他蒙的。在朝阳门十字路口时,他因为无证害怕被交警拘留,所以开车往右边过去,刮蹭到一辆白色现代小车。骑摩托车的人是自已倒地上的。他因为怕撞到人,所以撞了护栏。交警要他停车时,他因为害怕,所以倒车、撞车并往二中方向跑。被告人兰某某的辩护人提出:一、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错误,应定妨害公务罪更妥。1、被告人兰某某虽然有为躲避交警检查与其他车辆发生刮蹭、碰撞的情形,但其行为的危害程度尚达不到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毒危险程度相当的地步,故将本案定性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正确的。2、被告人主观上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而且其行为也没有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地步。被告人主观上是因为害怕无证蒙牌被拘留,为了躲避交警部门的检查,被告人在交警部门违规执法的过程中,驾车左右躲闪,但是仍尽量避开行人,不想造成不特定人员与财产损失,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3、本案没有造成人员受伤的后果,车辆除了闽C×××××金黄色传祺越野车损失超过4000元外,其他车辆仅仅是刮蹭的痕迹。二、被告人兰某某家属已赔偿四辆受损车辆,并已得到受害人谅解,减小了社会危害后果,请法院酌情从轻、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被告人兰某某无证驾驶借来的赣A×××××黑色海马小车(前车牌掰在一起,后车牌蒙牌),在朝阳门十字路口时,被害人谢某驾驶赣C×××××白色现代小车在其前方行驶,交警示意停车,被告人兰某某害怕无证蒙牌被拘留拒绝接受检查,右打方向,驾车朝被害人谢某小车的右后部撞了一下,直接将被害人谢某的小车撞开,被告人兰某某右拐进入桥南路后,交警执勤人员丁某、刘某、廖某2、吴某等人立即进行拦截。此时正值春运高峰期,桥南路车多人多,道路拥堵,被告人兰某某无法前行,便朝前方行驶的夏某(另载1人)的电动车尾部撞了一下,电动车侧翻,电动车上的人被撞得摔了下来,被告人兰某某继续前开,后又迅速倒车又往前开,车撞到了马路中间护栏,车门已变形关不上,刘某等人上前欲将被告人兰某某拉下车,被告人兰某某见状又迅速倒车,撞到正常行驶中的被害人廖某1的赣A×××××红色越野车车身前面,将左前灯撞落,车前有刮痕。被告人兰某某吊在外面的车门同时刮蹭到被害人梁某的粤B×××××棕色起亚小轿车。被告人兰某某随即往反方向逃离,又将被害人黄某驾驶的闽C×××××金黄色传祺越野车和马路中间的护栏撞坏。紧接着,被告人兰某某再次倒车,调转车头后往高安二中方向逃窜,被告人兰某某将该车停在心海幼儿园旁小巷子后逃离。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粤B×××××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400元、赣C×××××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080元、赣A×××××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闽C×××××小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4065元,四辆小车损失共计人民币7645元。因案发当日,侦查人员到现场时,被害人夏某已离开现场,故无电动车损坏程度的照片。另查明:被告人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梁某、谢某、黄某、廖某1的小车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及家属的谅解。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害人夏某的陈述,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下午二点多钟他骑电动车带着大舅从中山路右转弯进入桥南路,往中山商贸城方向走,刚刚拐弯不到10米,一个比较瘦的司机开着好像是黑色的一辆小车直接往他的电动车尾部撞过来,将电动车撞得整个转了一个向,他跟他大舅二个人都倒在地上,他被甩的躺在地上后,被告人没有刹车,还是继续往前开,撞到路中间的护栏,交警过来拦车后,这个司机又马上倒车,撞到了停在路上的一部新车的尾部后往二中方向开走了。(1)被害人谢某的陈述,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下午二点多钟他驾驶赣C×××××白色现代小车在中山路与桥南路交界处的红绿灯路口,交警示意他停车,准备检查他后面的一辆小车,他停车后,后面的小车直接开车朝他车的右后部撞了一下,直接把他的车撞开并往前移了十几厘米,差点让他撞到前面的交警,之后这辆车朝桥南路往城南车站方向逃逸,等那辆车开过去的时候,他发现是一辆黑色蒙牌的马自达小车,后来他也往城南车站方向开,交警拦那辆车的时候,司机倒车,车速很快,撞到他旁边一辆红色越野车,这辆红色越野车被撞后往后面移位又撞到了他的小车,他下车后去追那辆黑色马自达时,看到有一辆电动车被撞倒,当时地上倒了一个人坐在地上的事实。(1)被害人廖某1的陈述,证实了一部黑色的蒙牌小车从他驾驶的赣A×××××红色越野车右侧过来,速度很快,将他前面骑电动车的的两个人撞得甩在地上,然后往他前面左拐撞上路中间护栏,交警要拉这个司机下车时,这个司机不下车,反而很快地倒车,撞到了他车的前面,他看到对方开车很凶,不对劲,马上倒车,但他车的左前灯已被撞落,车身受到刮蹭的事实。(1)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下午二点多钟他开着一部棕色的粤B×××××起亚小车在中山商贸城附近,从后视镜他看到交警在追一部蒙牌的黑色小车,这部小车在他车子后面横冲直撞,车子周围都是车和人。他看到这种情况后,怕自已开的车会被撞,就赶紧往边上开,但最终车子的左侧面等部位还是被这部车吊在外面的车门刮蹭并受损的事实。(1)被害人黄某的陈述,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下午二点多钟他开着闽C×××××金黄色传祺越野车经过朝阳路红绿灯口(走桥南路往二中方向开)约十米左右,见一部黑色的蒙牌小车在右前方先是撞倒了一部电动车,然后直接撞到了路中间的护栏上。交警追上来后,拉司机下车,司机马上倒车,后退的时候碰到他右边的一部红色越野车停了下来,然后又挂前档,想从他路侧边逃走,结果撞坏到了他的车的事实。(1)证人刘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他们中队在桥南路执勤时,一辆蒙牌小轿车不但不停下来接受检查,而且还撞到他们执勤人员及社会车辆后逃窜的上述事实。(1)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下午他们中队在执勤时有辆蒙牌的小车不但不停车接受检查,反而撞伤人、撞坏车逃跑的上述事实。(1)证人廖某2的证言,证实了他在岗亭执勤的过程中,被告人兰某某驾驶蒙牌黑色小车从中山路右转弯快速进入桥南路,撞到了一部电动车后继续往前开,直接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又撞到另一辆车,他们执勤人员想把被告人拉下来,但被告人挂倒档后退,将他和刘某、吴某都带倒在地,之后加大油门往二中方向逃跑又刮蹭到前面车辆的事实。(1)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了2017年春节前四、五天,兰某某说借车去接人,他就将自已的赣A×××××黑色海马小车借给了兰某某使用的事实。(1)被告人兰某某的供述,供认了2017年过年前两天(即2017年1月25日)下午他无证驾驶朋友蒙了牌照的小车从中山路往锦惠宾馆方向,在朝阳门十字路口红绿灯处,交警示意他停车,他害怕被抓,右打方向往旁边挤过去时,车子刮蹭到了前面的一辆白色小车,右拐上桥南路后他看到左边、前面都是交警,就加速前开,前面的交警想拦车,他没有管,开了过去,拦车的交警吓得躲开了。当时路面上车多、人多,很堵,他的车过没法走,就直接用车头朝前面一辆电动车的后面撞去,电动车上有两个男的,其中坐后面的男的被撞了下来,电动车侧翻。他左打方向,车撞到路中间的护栏后被卡,见交警过来后,他轰了一脚油门倒车,车子撞到了后面的一辆红色越野车和路中间的护栏,他又加油门想往反方向开走,结果是条死路,车子又撞到了后面的一辆金黄色的越野车和马路中间的护栏。他往二中方向开,拐进二中旁边的一小巷里停了下来,他弃车逃跑的事实。(1)行车记录仪视频,证实了2017年1月25日14时30分许赣A×××××黑色海马小车行车情况。(1)谅解书,证实了被告人兰某某已赔偿被害人车辆损失及得到谅解的情况。(1)价格认定结论意见书,证实经高安市价格认定监测管理局认定,涉案被撞的四部小车损失合计人民币7645元。此外,还有辨认笔录、作案车辆和受损车辆照片、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天网视频截图、作案车辆及被告人兰某某的人口信息、受案登记、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无视交通法规和公共安全,在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在春运高峰期,车辆、人流相对密集的城市道路上驾驶蒙牌车辆,为逃避交警检查,肆意冲撞其他车辆,造成多车受损,被告人兰某某主观上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间接故意,其行为侵犯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人身与财产安全,被告人兰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妨害公务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兰某某对所造成的车辆损失已全部赔偿,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兰某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兰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6日起至2020年4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鄢小玲人民陪审员 郎秀琴人民陪审员 张育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姚海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