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桂栋良与齐海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桂栋良,齐海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602民初370号原告:桂栋良,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告:齐海潮,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鹰潭市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原告桂栋良(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齐海潮(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0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从2016年9月开始陆续在原告所开的商店多次赊账买烟,直到2017年2月仍然未支付所欠的烟款。原告在此期间多次催促被告付款,但被告一直刻意躲避,甚至拒绝联系。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被告未作辩称。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的证据为:一、原、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欠条、保证各1份,证明被告共欠原告60000元烟款,其承诺在2017年2月18日之前先付30000元,2017年2月28日付清全部;三、原、被告的信息聊天记录,证明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赊账买烟及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款的事实。因被告未到庭,视为放弃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院经审查,对上述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陆续从原告处赊购“软中华”、“硬中华”等香烟,双方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后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10月30日,被告共欠原告烟款60000余元。被告于2016年9月17日向原告出具了一张欠条,内容为:今欠到桂栋良烟款共计56499元。2017年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保证》,内容为:原欠桂栋良的烟款计人民币60000元,保证在2017年2月18日之前先还30000元,2017年2月28日全部还清,收回原借条。被告未按其承诺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原告催收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外,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采用口头形式。本案原、被告通过口头形式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未能及时结清货款,向原告出具欠条,之后又出具《保证》承诺了付款期限,但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分文未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了对原告主张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齐海潮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桂栋良烟款人民币6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齐海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鹰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汪生权审 判 员 余丽妙审 判 员 邵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黄 琴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