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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71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辽0792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保东人民陪审员  王 姝人民陪审员  何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