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11执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11执571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太和区。被执行人孙某,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居住地锦州市松山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17年6月7日作出的(2017)辽0792民初360号民事调解书,但被执行人孙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孙某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保东人民陪审员 王 姝人民陪审员 何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于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