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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与被执行人蒋某某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某某,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保16号申请执行人韩某某,男,195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蒋某某,男,195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韩某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被执行人蒋某某于2017年7月19日已停止施工,本案保全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夏县人民法院(2017)晋0828民初75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苏杰代理审判员  陈平道代理审判员  吴芮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卓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