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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民初5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宏汇森农业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成都市宏汇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7民初5818号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住所地:成都市。经营者:封家顺,男,汉族,1973年5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琦,四川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宏汇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张华。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与被告成都市宏汇森农业科技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起诉,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提出的撤诉申��系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撤销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对被告成都市宏汇森农业科技有限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4元,减半收取402元,由原告成都市金牛区顺科五金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曾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