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森茂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森茂门窗有限责任公司,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森茂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虢镇街办北堡村。法定代表人刘玉劳,董事长。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中石油宾馆乐都酒店6楼,组织机构代码713516242。法定代表人王小峰,董事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森茂门窗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丰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140272.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两辆汽车,一辆接近报废,另一辆比较陈旧,变现意义不大,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二万元,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303执恢2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侯虎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段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