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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程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580号之一被执行人程龙,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武汉市汉阳区,被执行人程龙罚金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的(2016)鄂0115刑初37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向先涛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缴纳罚金300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程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程龙银行无存款,名下无房产和车辆且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程龙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曹政权审判员  李 斌审判员  闵运桥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敖绪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