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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刑终1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章某某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宣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刑终163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男,汉族,1986年4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泾县蔡村镇月亮湾村西湾组33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泾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经泾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现羁押于泾县看守所。指派辩护人余华华,安徽桃潭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章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3月30日作出(2017)皖1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章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章某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章某某撤回上诉。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2017)皖1823刑初1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燕审 判 员  谢 振审 判 员  马林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郭 威书 记 员  周衎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