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02执3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冯五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吕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五亮,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02执373号申请执行人冯五亮。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富贵,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冯五亮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2016)晋1102民初63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当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各种费用应付38413.42元,未付8638.2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至今分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梁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8688.2元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