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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12民初33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3384黄兆同与黄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兆同,黄飞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812民初3384号原告:黄兆同,男,汉族,1952年9月23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干前,黄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人员。被告:黄飞虎,男,汉族,1986年2月28日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原告黄兆同诉被告黄飞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严欢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兆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干前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飞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兆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2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73元为限);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庄邻关系。2012年7月31日,被告因经济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2000元并立下借条,承诺2012年9月30日还。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并以各种借口搪塞拖延。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7年1月9日向原告承诺2017年1月28日前还,后被告于2017年1月31日又承诺2017年2月17日前还,如不还愿付违约金10万元。后被告仍未还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被告黄飞虎未答辩,亦未举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无法发表质证意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系庄邻关系。2012年7月31日,被告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2万元,原告将2.2万元交付被告后,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黄兆同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22000)。借款人:黄飞虎。时间:2012.7.31。还款时间:2012.9.30”。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经原告催要,2017年1月9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份,载明:“协议本(人)答复黄兆同在2017年1月28日前还清所欠款,如果没还愿还伍万元。黄兆虎”。2017年1月31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承诺书1分,载明:“协议本人承诺二月17日还清黄兆同欠款,如不还愿付违约金拾万元整。18日必须还清。黄兆虎”。后被告仍未还款,原告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原告黄兆同与被告黄飞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有借条、协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借款约定还款期限,被告黄飞虎未按约还款,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黄飞虎偿还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73元为限)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飞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黄兆同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2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的标准,从2017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9873元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黄飞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韦晨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一条公民之间的借贷,双方对返还期限有约定的,一般应按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出借人随时可以请求返还,借方应当根据出借人的请求及时返还;暂时无力返还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责令分期返还。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