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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终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繁峙县中兴华德联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繁峙县中兴华德联铸有限公司,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7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润先,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繁峙县中兴华德联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东恩,董事长。原审被告:青岛地恩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2民初392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地恩地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由上诉人住所地的平度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为: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时,到买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该约定并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认定为有效,买方即被上诉人,其在合同中载明的地址是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182-6号,故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