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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特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郭爱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爱丽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4民特17号申请人:郭爱丽,女,195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汽车灯厂退休职工,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郭爱丽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爱丽称,被申请人郭爱玲,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月环里2号楼4门44号。申请人郭爱丽与被申请人郭爱玲系姐妹关系,其父母已去世。1993年11月,被申请人郭爱玲与原配偶韩连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无子女,被申请人郭爱玲离婚后未再婚。被申请人郭爱玲于1999年2月20日走失,2007年被申请人郭爱玲的姐夫徐纪诚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办理了走失人口登记,至今杳无音信。故向法院申请宣告郭爱玲死亡。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郭爱玲,女,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月环里2号楼4门44号。申请人郭爱丽与被申请人郭爱玲系姐妹关系,其父母已去世。1993年11月,被申请人郭爱玲与原配偶韩连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无子女,被申请人郭爱玲离婚后未再婚。申请人郭爱丽自称,被申请人郭爱玲于1999年2月20日走失。2007年,被申请人郭爱玲的姐夫徐纪诚向公安部门报案并办理了走失人口登记,至今杳无音信。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宣告他死亡。本案中,下落不明人郭爱玲符合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的条件。被申请人郭爱玲与原配偶韩连江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无子女。被申请人郭爱玲的父母因病去世。申请人郭爱丽系下落不明人郭爱玲的姐姐,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郭爱玲死亡。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郭爱玲的公告,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已届满,郭爱玲仍然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郭爱玲死亡。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来自: